1、签订供热采暖合同
采暖用户为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,减少供热采暖交易纠纷,便于对供热单位的服务进行监督,应当和供热单位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。供热采暖合同同时也是采暖用户报销采暖费的依据。
2、交纳采暖费
●采暖用户应当在每年的5月1日至12月31日将本采暖季(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)的采暖费足额支付给供热单位。
●采暖用户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。
●为免受欺诈,采暖用户交费时可以通过所在区县主管部门或登录其官方网站,查验供热单位是否经过备案登记。
●采暖用户交纳采暖费时,应当向收费单位索要本市国税部门监制的采暖费发票。
友情提示: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,自次年1月1日起将计收未支付部分的逾期违约金。
3、投诉供热服务质量
●供热单位应当公布值班、报修电话,并在采暖期内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。
●采暖用户发现室内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应当首先向供热单位报修。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用户报修后及时入户测温,并进行调节和检修。
4、出现下列情况,供热单位不退还采暖费
●采暖用户改动了居室结构、采暖设施或增加了采暖面积,以及因装饰装修、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;
●采暖用户拒绝供热单位入户进行检查、维修作业,以及拒绝供热单位提出的设施隐患整改建议的;
●室外日平均气温低于-9℃的;
●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然气、电力、自来水采取限量供应措施的;
●供热单位因设施安全检修需停热的,但不得超过6小时,且已提前公告,整个采暖季累计不超过3次。